案件简介安徽润格
案外人曾某亮名下招商银行账户793248.75元资金被广州中院作为走私案赃款扣划上缴国库。曾某亮以“非刑事案件当事人、财产未随案移送审判”为由申诉,历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均败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两审裁定,明确刑事审判庭的书面意见不能替代生效裁判。
时间轴:案件关键节点
时间事件概要2017年新塘海关缉私分局冻结曾某亮账户(侦查阶段)2019.04广州中院一审刑事判决:追缴某某公司偷逃税款,未处理曾某亮账户资金2019.09广东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20.04广州中院刑二庭发函:认定曾某亮账户资金为赃款,纳入追缴范围2020.10法院扣划曾某亮账户资金793,248.75元2021-2022曾某亮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均被驳回2024年最高法裁定撤销两审裁定,要求通过法定程序确权
争议焦点
执行依据合法性 :刑事审判庭的书面意见能否替代生效判决?程序正当性 :未经审判程序认定案外人财产性质是否合法?权力边界 :执行部门能否直接依据审判庭补充意见处置财产?安徽润格
三级法院裁判对比
法院裁判结果核心理由广州中院驳回曾某亮异议刑二庭书面意见证实资金为犯罪所得,可纳入追缴范围广东高院维持原裁定执行内容不明确时,审判部门书面答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两审裁定未经法定程序认定财产性质,剥夺案外人诉权;刑庭意见非法律文书,不得作为执行依据
最高法裁定原文核心摘要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刑事审判部门的书面意见是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本案系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执行事项为追缴赃款赃物。根据查明的事实,曾某亮并非该刑事案件被告人,也未被刑事判决列入被追缴的当事人范畴,曾某亮的该银行账户及款项并未列入已生效的刑事判决继续追缴的判项中。新塘海关缉私分局先后于2020年1月6日、3月24日两次向广州中院发函对争议银行冻结账户款项补充处理意见。 本案判决并未对争议款项进行判断,并非对判决主文理解争议,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规定 。广州中院执行局亦曾发出执行建议函,明确刑二庭的书面说明不能代替生效刑事判决,故要求刑二庭对该判决第七项判项作出裁定或以其他合法方式予以明确,以便执行部门执行。 但广州中院刑二庭却仍作出《关于东莞某某货运代理公司走私案的意见》,认定争议款项属于“曾某亮参与本案的部分走私活动,其银行账户的资金为犯罪所得”。该意见并非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不宜作为执行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根据该规定精神,对涉案财物性质的审查认定,应当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即使通过补充审理程序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程序审查认定涉案财物性质,作出裁判的有关合议庭亦应当充分听取公诉人、有关诉讼参与人、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广东高院及广州中院仅根据原刑事审判庭相关书面意见认定争议款项是犯罪所得、应予全部追缴的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争议款项是否为应当追缴的财产未经生效裁判确定,在相关裁判作出前,暂不宜上缴国库,应当维持冻结状态。有关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予以明确,确定后可以进一步处置。
综上,曾某亮申诉理由部分成立安徽润格,本院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执复469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执异151号执行裁定。
法条链接
《刑诉法解释》第279条案外人对查封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法院应当听取意见; 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的,不得没收 。《刑事裁判涉案财产执行规定》第15条执行机构发现裁判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立审执协调意见》第15条审判部门应以 裁定补正 或书面答复形式明确执行内容。
案件启示
程序正义不可突破涉案财物性质必须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程序认定, 不得以审判庭内部意见替代司法裁判 。案外人权利保障侦查机关冻结财产未随案移送审判的,法院执行中应保障案外人异议权、听证权甚至出庭权。执行依据法定原则“继续追缴”判项需明确具体对象,执行部门 无权自行扩张解释 追缴范围。
专业解读:刑事涉案财物执行的三大红线
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审判部门对财产性质的认定必须通过 裁判文书 形式作出,执行部门无权进行实体判断。补正程序的法定性执行内容不明时,审判部门应以 裁定补正 为原则,书面答复为例外,且不得创设新权利义务。赃款认定的证明标准认定案外人财产为赃款需达到 刑事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仅凭单方说明采信。
法律警示
“当司法机关冻结您的财产却未在判决中处理时:① 立即提出书面权属异议;② 要求听证并举证财产合法来源;③ 坚持 未经审判程序不得没收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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